>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