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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离婚时只分公司财产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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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一般指公司在婚内成立,股东只有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夫妻对公司的运营及财产归属等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在离婚时对公司的处理较存在第三方股东的公司简洁。甚至于在夫妻双方没有就公司股权主张分割时,法院只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公司的财产予以简单分割。那么,这种简单将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做法是否妥当?这里就该种财产分割的利弊进行分析。

夫妻公司离婚时只分公司财产的利弊分析

 

一、从公司的财产的权属角度看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享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主要体现为公司的资产,例如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流动资金等,公司拥有财产多少是其对外承担责任能力大小的体现。一句话,公司资产不能等同于股东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其财产也是独立于公司的,股东财产不能与公司财产混同,混同的后果就是二者承担对外连带清偿的责任。那么,作为公司股东的夫妻在离婚时,直接分割公司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应该在夫妻离婚时,分割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财产!如果分割就是侵犯公司责任财产,导致公司责任财产流失,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角度看

公司正常经营,必然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对外的债权使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如果公司对外负债,那么,公司的资产就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担保,例如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此时作为公司股东的夫妻离婚,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将本来属于公司的车辆,处分分割为夫妻双方,导致公司没有责任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明显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也使夫妻以离婚形式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公司债务成为可能。此时,作为受害人的公司债权人只能选择起诉公司的股东及公司主张自己的权益,这也只是事后的弥补。

 

三、从公司的股权角度看

夫妻离婚时,没有处理公司的股权,这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无论公司登记在一人还是两人的名下。此时,公司的股东仍是夫妻二人,如果实际经营公司一方,将公司经营的很好,公司的净资产很亮眼,另一方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益;反之,公司经营不善,没有实际经营公司的一方,在存在出资不实、损害公司利益(例如离婚时分割了公司的财产)等情形下,也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那么,如何应对上述不确定的情形,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呢?

首先,夫妻离婚时,双方应该明确处理好公司的股权归属,最好由实际经营公司一方获得公司的全部股权;其次,公司的资产不予处理,获得公司全部股权的一方,从己方自有财产中给予另一方股权折价款;最后,放弃股权的一方应该积极配合另一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协助获得公司股权一方变更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

 

夫妻离婚时应该妥善处理好公司股权,需要记住一点,公司的财产不能等同于夫妻个人财产,做到以上几点,可以应对离婚后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