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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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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怎么办
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怎么办
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