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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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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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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