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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2、《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十七条 鉴定文书的内容:(十二)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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