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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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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诉讼时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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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 诉讼时效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往往已经较为严重地陷入经营困难中,更可能已经较长时间无经营活动。债权人在数次催讨无果后,很少情况下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原因在于被告无实际偿还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最多获得一纸判决,但是相关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仍需要债权人垫付。作为理性商人,债权人对于此种只有成本、却无收益的行为,很可能不予选择。

  但是,法律的规定与商人的选择取向却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尽管1986年的旧破产法已经失效,但是上述2002年的司法解释现今仍处于有效状态。新破产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也仍然载明,债权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和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的债权主张行使抵销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言之,我国在破产程序中对超过时效的债权仍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