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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原告和同伙的指认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判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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