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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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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刑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构成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上述不同的构成要件来对违法事实后果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