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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经成功辩护仅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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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经成功辩护仅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管明明(为保护未成年隐私,本文所有人名均系化名)与王小波、余明天等人在昆明市某台球室因琐事对被害人张小林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张小林被锐器刺破心脏导致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管明明于2012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30日被逮捕。2012年9月28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管明明等人刑事责任,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了该案,于2012年12月4日判决。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主要辩护意见: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被告管明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理由:1、第一次与受害人口角:第一次与受害人发生口角,是因受害人向被告管明明等人说了一句:“是否扶得住,扶不住我来扶”带有一点挑衅意思的话,而引发口角(张兵等人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这一点)。在受害人说了这话以后,被告管明明并没有与受害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而是另一被告王小波与受害人发生了口角,之后离开了现场。2、报复受害人意见的提出:在被告管明明与王小波等人追上另外一起同行的三名男子时,是王小波告诉另外三名男子说:“管明明被人呛着了”,之后朱江说要去教训对方,大家也同意并一起回到第一次与受害人发生口角的地方(被告人管明明及余明天的《讯问笔录》均可证明这一点)。可见,在见到同行的其他的三名男子之后,被告管明明本人并没有说之前与受害人发生口角的事,而是王小波告诉了其他三人,被告管明明也没有提议要去报复对方,而是朱江提议要去报复对方。3、再一次见到受害人并发生打斗:再一次见到受害人时,被告管明明也没有与受害人有言语冲突,而是在朱江对受害人等人说:“是谁呛着我兄弟”,之后引起斗殴,被告人才参与其中,被告管明明只是用打台球的杆打着受害人(张兵等人的《证人证言》及王小波、余明天的《讯问笔录》均可证明这一点)。可见,再次见到受害人时,被告管明明并不是积极主动的找受害人理论,而是朱江首先与对方理论,并在引发打斗过程中,被告管明明才参与其中,被告管明明并没有与受害人有过对话,也并没有首先出手打击对方。4、危害结果的产生: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锐器刺破心脏导致心包填塞,而从本案的相关证据来看,被告管明明并没有携带任何锐器,带锐器的只有朱江及王小波,也就是受害人是被朱江和王小波其中的一人用锐器刺死,如果没有朱某某和王小波的刺杀行为,被告管明明用台球杆击打受害人的行为并一定不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甚至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条件,而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综合以上四点,辩护人认为,被告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特别是对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起次要责任。所以,被告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不知公诉人基于什么理由将被告管明明列为第一被告,从辩护人以上的分析来看,被告管明明不是主犯,而是从犯,如果合议庭由于认识上的分歧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那在对被告管明明量刑时,也应与直接用刀刺杀受害人的被告有所区别,被告的刑罚应低于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他被告的刑罚。二、被告管明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管明明的《到案经过》及《讯问笔录》内容可以看出,被告管明明是在犯罪后逃跑,在公安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到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其他被告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家庭情况:被告管明明母亲很早就离开出走,在2010年与被告的父亲离婚,母亲对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离婚后也没有给被告支付过任何的抚养费,破碎的家庭对被告造成不少心灵上的伤害。二、学习经历:被告管明明小学三年级没有上完,就因家庭贫困而辍学,低学历又没有任何的技术,对事物认知能力、是非判决能为严重不足。三、成长经历:被告管明明基本是跟父亲一起生活,且父亲身带残疾,主要的生活来源就是靠被告的父亲骑电动车拉人挣点钱养家糊口,长期的单亲贫困家庭,对被告的成长非常不利。四、与其他被告相处:被告管明明又认识了家庭情况与其相仿的其他进城务工子女,经常在一起玩耍,因都是一群年轻人,血气方刚、年轻气盛,难免相互传染一些不良习气。五、犯罪前的表现:被告管明明虽然没有上学、没有工作,但在此之前并没有做过违法之事,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六、受害人过错:被告管明明及本案的其他被告在事发前均不认识受害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起因在于,受害人首先对被告等人说了带有挑衅的语言,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张小林等人的《证人证言》能充分证明这一点)。综上所述,被告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同时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管明明减轻处罚,对被告以故意伤害罪判处4-5年有期徒刑。办案小结: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胡俊律师是经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也是胡俊律师经典从轻辩护成功案件之一,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方面,胡俊律师详细分析了被告构成从犯的事实及理由,也对公诉机关没有提及的自首进行了分析,虽然公诉人对胡俊律师的辩护观点予以回击,但在充分的说理面前,法院还是采纳了胡俊律师的观点,因被告系未成年人,胡俊律师也对被告的家庭情况、学习经历、成长经历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最终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裁判结果

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管明明与王小波、余明天等人在昆明市某地因琐事持凶器将被害人张小林殴打致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波、管明明、余明天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管明明在共同犯罪中起将要作用,属从犯,依法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故被告人管明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管明明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管明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故管明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管明明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管明明请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故被告人管明明的辩护人提出管明明属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二、被告人管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