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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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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的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行政法的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重要、最复杂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法院的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要体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于重大的涉外案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重大影响的案子,要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存在重大影响的案子,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