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只有在特定的关系中发生了违约行为,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二、要存在过错。当事人违约是存在过错,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是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有过错的。在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每方过错的大小,来分担违约责任。
三、造成的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
四、违约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