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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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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资子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

全资子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

全资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也就是就是《公司法》上所说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也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由股东一人决策,子公司的股东是母公司,就由母公司决策。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称谓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必须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当事人。

而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意志关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

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4、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5、财产责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综上了解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仅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是可以不设立股东会,也同样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的。同样可以了解到,子公司在主体资格上、称谓上、意识关系、财产关系以及财产责任和产品包装上都与分公司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