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何X,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陈XX,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XX。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8号泰山XX。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XX。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XX与被告何X、陈XX、黑龙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XX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回晶宇
审判员胡斌
人民陪审员徐福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X男
书记员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