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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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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经营。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