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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阅读(5.16K)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或者内容是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审人民法院提出;
(5)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异议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