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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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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材料有哪些?

一、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材料有哪些?

当事人提出刑事自诉案件时需要提交诸如刑事自诉状等的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注:诉状及证据材料必须是A4纸,且纸张左侧预留2CM的装订线。如被告为两个时,则提交三份诉状及证据材料,依此递增提交。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在龙岗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为企业时,则提交: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公民委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须由法院认可;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委托人涉外、港澳台,其委托书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公证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二、刑事自诉人撤诉可以吗?

1、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1)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成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

(2)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2、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3、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诸如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的刑事自诉案件,通常需要自诉人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请求,法院才有可能会开庭审理此类刑事案件。但并非只要起诉,法院一定会受理。为了提高自诉案件被法院受理的概率,最好在起诉时提交足够多的证明自己满足起诉条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