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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起诉离婚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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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起诉离婚的流程有哪些
起诉离婚应当有以下流程。
第一,需要准备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和离婚起诉状,到法院起诉立案;
第二,法院立案之后,会有一个诉前调解的程序,时间是一个月,在这一个月的时间,法院会有专门的调解员,联系双方,组织调解。
第三,一个月期满,如果调解不成功,那么就会转让正式立案,安排开庭日期。
第四,视案件的难易程度,会开一次或者几次庭,庭审结束之后,法院会按照庭审结果出判决。
当然,其实调解会贯穿整个案件始终,双方只要能达成一致意见,都可以出调解书,调解结案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