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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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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什么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什么内容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