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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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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抵押吗
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抵押吗
1、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押人的担保是质押而不是抵押。
2、权利凭证是指以标准化或法定的方式,完整、明确和简洁地记载权利义务人、客体、期限等内容的独立契约,权利人可凭此享有对客体的完整权利。权利凭证可以是纸质,也可以是电子凭证;可以记载权利人,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以记载为准,也可以不记载,持有人即为权利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权利凭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