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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伤害且对方拒付医疗费 | 可申请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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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伤害且对方拒付医疗费 可申请先行支付
单位员工工作受伤,如何申请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1)申请先行支付的主体必须是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有行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请;本人无力申请或者不愿自己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合格人员申请。职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亲属提出。(2)必须已经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3)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6)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