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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閲讀(2.75W)

(一)主體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構成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是指明知是警用裝備而非法生產、買賣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為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製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警用裝備,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歸納總稱。

具體包括:

(1)制式服裝,通常簡稱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規定式樣的服裝。我國人民警察現行制式服裝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單衣、大衣、襯衣等。制式服裝作為統一整體,還包括現行帽徽、領帶、銅色鈕釦、領帶、領帶卡,等。非法生產製式服裝,指非法將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裝,不要求同時將服裝應附戴的徽章同時製造出來。非法生產製式服裝的原材料的,不構成本罪。非法生產警用鞋類、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產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身份的專用標誌性,其行為對本罪的客體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構成本罪。

(2)人民警察專用標誌的範圍。廣義上講,制式服裝上的徽章、領花、鈕釦等警服專用標誌,也是人民警察專用標誌。但從法條表述來看,人民警察專用標誌應將制式服裝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屬狹義上而言。因此,我們認為專用標誌應包括兩種:一是警銜標誌。警銜標誌雖佩帶在服裝上,但各級銜級的警察標誌不一,而且警校學員一般沒有警銜,因而歸於狹義的專用標誌。

(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配的警用器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拷、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本罪所指警用裝備僅限上述三種,非法制造、買賣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構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證件的、公安車輛駕駛證照的,如果觸犯其他犯罪,以相應的犯罪論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准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

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

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