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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沒有合議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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