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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轄法院首先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一般為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沒有約定的選擇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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