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知識產權>專利>

專利許可合同的意義是什麼?

專利 閲讀(1.6W)

一、專利許可合同的意義是什麼?

專利許可合同的意義是什麼?

專利許可合同的意義在於簽訂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在履行合作期間,雙方的書面承諾,有法可依,有據可尋,使所有的商務合作者,都能規範的承諾和履行合作的過程,從而使合作的結果完美化和合法化,對和諧社會和諧治安,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後,應當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佈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備案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備案只是國家對專利許可行為的一種管理方式。

3、如果沒有備案,對於獲得許可的人的權利會有一定的影響。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二)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4、 法律明確規定了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綜上所述,專利一般都是由公民或者組織經過長時間的研究和付諸了很高的成本才得到成果,所以其他的組織想要使用這種專利必須首先得到所有者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違法並且需要賠償的,而簽訂許可合同的就是為了讓其使用行為變得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