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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造假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責令有關人員説明物品的來源等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燬有關財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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