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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需要續展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商標局核准商標註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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