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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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