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東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山東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國家為了正規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為了進一步對政府需要對外公司的相關事項進行處理,出台了相關制度,但是在具體的信息公開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得發生失泄密相關事件,另外信息公開的相關內容應當具備真實性,還應當有一定的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