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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與債權讓與的區別

無區別。
債權轉讓即債權讓與,是債權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這裏的債權人為轉讓人,第三人為受讓人。
債權移轉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新的債權人,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新的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總之,債權轉讓就是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別人,債務移轉就是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移給別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債權轉讓與債權讓與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