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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的債務承擔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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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債務承擔的要件:
1、須作為債務承擔標的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債務不具有可轉移性:
(1)依性質不可轉移的債務
(2)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若當事人約定不得由他人承擔債務,則依據合同自由原則,該債務當然不可轉移。但若事後當事人變更其約定,或在對方做出債務承擔時表示同意的,則視為該債務已可轉移。
(3)依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2、須有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
債務承擔合同是以債務的轉移為目的的合同,除了應滿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須經債權人同意。
因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導致債務主體變更,從而可能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因此若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當由債權人同意後方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2)債權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應當不違反債務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免責的債務承擔成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