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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所得是否繳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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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債務重組,所得收入需要交納所得税,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税成本與支付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中。中國國税總局日前頒佈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税處理辦法》稱,企業在債務重組中所獲得的收入應計入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税處理辦法》
第六條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税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税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税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税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税所得。

債務重組所得是否繳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