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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債務債權 閲讀(1.09W)

日常生活中,某人將物品交給他人保管,他人之後以合理價格賣給第三人。這種情況下,關於物品的所有權問題,很容易引發糾紛。如果上升到民事訴訟的話,就涉及到一個當事人舉證問題。那麼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本文總結歸納了相關知識,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三人若想取得所有權就必須證明自己是善意的,這樣無疑就加重了第三人的負擔,對第三人尤為不利,也使得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並不能很好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不由第三人舉證而由其他人舉證第三人為非善意,困難會很大,制約因素會很多,不利於舉證工作的開展。

善意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第三人來承擔,因為第三人是權利的主張者,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該由主張者來舉證,並且善意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作出的,所以由第三人舉證較他人更為方便、合理。同時為了減少第三人的負擔,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若想説明第三人非為善意,應負舉證責任。至於善意的標準,應有兩個:第一個是時間上的標準,也就是説,在合同訂立和履行之時,第三人不知道動產轉讓人對該動產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權;第二個是實質條件,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動產轉讓人對該動產不具有所有權。第三人只要能舉出這兩方面的證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善意性。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總而言之,在善意取得糾紛中,第三人是物品最終所有人。其他當事人在取證上面存在很多困難,而且很容易導致證據不足。儘管由第三人舉證會加劇其負擔,但是也要比他人舉證好一些。所以小編認為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第三人承擔。第三人只要能夠在時間上和實質條件上達到善意的標準,就可以證明自身行為的善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