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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連帶債務人的概念?

債務債權 閲讀(1.74W)

連帶債務人通俗的説,就是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每個人都需要對一份債務承擔償還的責任,佔取其中相應的份額。這樣的一種關係稱之為連帶責任關係,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要求償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看一看更具體的什麼是連帶債務人的概念吧!

什麼是連帶債務人的概念?

連帶保證人不是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是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人,連帶保證人只是債務的擔保人,不是債務的主體。

保證擔保的責任範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

(一)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

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範圍一致。

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於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範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

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説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採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於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

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其他從屬於主債權的負擔。

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於保證範圍之內。

(二)部分保證擔保責任範圍

部分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由於我國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擔保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連帶地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因而其法律責任範圍也就原則上是全部保證擔保責任。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範圍才限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擔保責任。保證範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從上面關於“什麼是連帶債務人?”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要搞清楚這個問題的具體概念,就要先區分連帶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之間的區別。而債務人屬於債務的主體,是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而保證人只起到一個擔保作用,實質上是要根據進一步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