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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權交付的種類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閲讀(1.28W)

一、動產質押權交付的種類有哪些

動產質押權交付的種類有哪些

交付的種類:

(1)現實交付:實際交付動產。

(2)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3)指示交付: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4)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可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形式。在質押擔保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動產質押有如下特徵:

(一)動產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即質押權的設定須以有效的債權債務的設定為前提,主債權消失,質權即不存在。

(二)質物只能是動產,並且是可轉移佔有權的特定的動產,具有流通性和可轉移性。動產質權人必須佔有質物,質權人與出質人不能約定由出質人代為佔有質物。

二、動產質押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經過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對於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而質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記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時,而是自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才生效。

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徵之一,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佔有,質權的存在以質權人佔有質物為前提。質押人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有利於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

動產質押指的是債務人一夜動產進行抵押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話,那麼債權人是有權利來處置動產的。從而來進行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