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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借條回收騙人嗎

債務債權 閲讀(1.88W)

借條在沒有註明債權人的情況下是可以轉讓。但是建議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需要籤一份債權轉讓合同,由轉讓人向受讓人交付借條。為了更好主張權利,受讓人最好要求轉讓人將借款的轉款憑證或收據一併交付,多個證據相互結合能更好地維護自己權益。

債權轉讓借條回收騙人嗎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債務的移轉,也不發生債務移轉的效力。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三)形式要件。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 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 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債務轉移需要滿足對應的條件才可以,轉讓後那麼對應的借條以及其他的相關的原件都需要轉交給新的債權人,這樣的話才能保證新債權人的更多的合法權益,因此這種情況下回收借條是正常的,不是騙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