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抵押權能否變更
抵押權可以變更。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髮生變更的,包括:
1、抵押當事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等權利人基本狀況變更;
2、變更抵押物(含部分變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門牌號變更;
4、被擔保債權種類、數額、利率、期限、用途等債權合同要素變更;
5、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導致債務人變更的;
6、擔保範圍變更。
(二)同一房地產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並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的;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變更的;
(五)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