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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權的程序及相關內容

債務債權 閲讀(3.07W)

留置權是什麼呢?留置權其實就是當你去借貸,要用東西進行抵押相應價值的東西,如果你無法償還借貸的財務時,對方就擁有這所謂的留置權。那行使留置權的程序是什麼呢?關於這個問題,本小編為大家帶來了一些資料進行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使留置權的程序及相關內容

行使留置權的程序

1、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根據《物權法》第237條規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從物權法的規定分析,債務人此時請求人民法院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並不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參照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由於債務人此時與留置權人之間對債務本身並無異議,故可以直接通過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解決。

與此類似的,合同法286條規定,建設工程法定抵押權,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法定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須證明法定抵押權存在及法定抵押權具備執行條件的證據,法院受理後,應當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就法定抵押權否成立及是否符合執行條件提出異議的,應當終止執行程序,駁回承包人申請。此種情形,應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確認之訴,以確認法定抵押權之成立,待獲得生效勝訴判決後,才能申請法院拍賣。

2、緊急留置權的行使。

緊急留置權制度,債權未到期之前,債務人已經沒有清償能力,債權人是否可以就標的物成立留置權。《物權法》並未有相關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12條確定了緊急留置權制度。

3、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合法佔有債務人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即便債務人對其交付的動產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債權人仍能基於不知債務人對交付財產無所有權或處分權而劉只能債務人的財產。《擔保法解釋》第108條規定:“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82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相關事項

1.主債權已經到期。具體到我公司業務類型,主債權範圍以監管費、物流服務費為主。同時還可有其他債權,因為企業之間留置法律網開一面。(物權法第231條但書規定)A23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 (1)不存在提前約定放棄留置權的情形。這即我方為何在大量的金融物流合同中爭取留置權。 (2)留置的財產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可以比債務金額略多,但不能是過於超高,則不太可取。

2.合法手段留置相應的貨物,該貨物必須是已經合法佔有的貨物。 如我方實際控制的質押物、抵押物(關於抵押物,因為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應視為在我方控制之下)。留置權人仍應妥善保管該批貨物,保管不善將承擔賠償責任。

3.以行為表示留置的效果,同時向債務方發函,表明留置權的事實。該函一定要以郵政特快專遞的形式發出,收件人應寫成對方的“法定代表人”(如不明確知悉其姓名,則直接寫上“法定代表人”五字;或者是其授權委託代表。同時,還可以輔之以發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必須使該事實令其明知。

4.在最短時間內與債務人就債務償還時間問題爭取達成協議,儘快償還。時間越短越有利於我方,可在協議前向其發送電子郵件或傳真表明該態度,以證明債權方已經爭取過協議的方式,作為後期合同爭議解決中的一項證據。實在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單方給其發送履行債務最遲通知,為其留出2個月以上(可以是65天)的履行期間。(公函格式參見附件二)

5.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未履行,則直接行使留置權。即,與其協議折價處理,或直接委託公證處或拍賣行予以拍賣、變賣。該款項超出債務的部分,由債權人償還債務人,不足部分由其繼續補足。(公函格式參見附件三)6.處理上述事實時,堅持留置權優先的原則。 即,同一動產要已經設立的抵押權、質權,但我方享有留置權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當你擁有留置權時,要判斷一下是否主債權已經到期,而且要使用合法手段留置相應的貨物,以行為表示留置的效果,同時向債務方發函,也可以去與債務人進行溝通協商,讓他儘快償還。關於行使留置權的程序的內容就是這麼多,如果你還有疑問,請登錄本站網站進行在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