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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但在實踐中作為證據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是否能證明借款事實;2.需要與其他證據一起,形成證據鏈,共同證明借款事實;3.注意證據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和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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