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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訴訟時效

破產債權債務 閲讀(2.91W)
破產債權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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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 訴訟時效一般要注意什麼內容?

 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往往已經較為嚴重地陷入經營困難中,更可能已經較長時間無經營活動。債權人在數次催討無果後,很少情況下會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原因在於被告無實際償還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最多獲得一紙判決,但是相關的訴訟費、公告費等仍需要債權人墊付。作為理性商人,債權人對於此種只有成本、卻無收益的行為,很可能不予選擇。

  但是,法律的規定與商人的選擇取向卻不盡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的範圍。儘管1986年的舊破產法已經失效,但是上述2002年的司法解釋現今仍處於有效狀態。新破產法徵求意見稿第四章第三十一條也仍然載明,債權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和強制執行申請期間的債權主張行使抵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言之,我國在破產程序中對超過時效的債權仍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