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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如何

個人債務 閲讀(2.24W)
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如何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的事實。正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發生後,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繼承人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為此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現存利益)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
2、受益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不免除返還義務。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後為惡意的,其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從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減免返還義務時,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負返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