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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責任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閲讀(2.5W)

一、保證責任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保證責任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保證責任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性,一是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一方雖以個人名義舉債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活動的。擔保之債不同於法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擔保之債而言,如果其對外擔保並因此獲得經濟利益,這種利益往往用於家庭生活,那麼該擔保之債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對於夫妻一方無償擔保而產生的債務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擔保人未從擔保行為中獲得利益以此幫助家庭生活,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簡單來説,並不是所有的保證之債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當中的一方當事人瞞着另一半給其他人做擔保的,並且這種擔保是無償性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應該由擔保人自己承擔,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