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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的必備條件

夫妻債務 閲讀(2.11W)

夫妻雙方之間不僅僅有個人特有財產、共同財產,還有約定財產。關於夫妻夫妻約定財產,想必是很多人不瞭解的。那麼關於夫妻約定財產的必備條件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整理出來有關夫妻約定財產的必備條件的相關內容。

夫妻約定財產的必備條件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雙方以契約的形式來商定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的財產製度,是夫妻法定財產的對稱。夫妻約定財產製是夫妻財產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即夫妻雙方可以實行約定財產製,但約定財產製僅僅是法定共同制的一種例外,且約定的範圍、形式以及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法律都沒有明確,在實踐中難以操作。修改後的《婚姻法》,在規定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制度,個人特有財產製度的同時,根據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實踐,對約定財產的規定進行了肯定與保留,同時,作出了一些具體的規定。這些條款對我國夫妻約定財產製的主體、內容、形式、效力、債務清償、補償請求權等方面進行較為具體的規定,使我國夫妻約定財產製得以較為完善的確立。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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