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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關係中的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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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關係中的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債務關係中的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擔保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取消擔保,但有證據證明主合同無效的,或者債權人轉讓債務未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未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擔保的,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違背其真實意思擔保的除外。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擔保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法定情形

1、 債權人與保證人非書面約定保證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五條規定: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四百九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2、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保證人提起訴訟仲裁或者主張權利。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後6個月。

3、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4、債務人破產開始後保證人保證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未依法訴訟、仲裁的,破產程序終結後也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進行,即在債務人破產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保證責任。

5、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而未通知保證人的,保證人對債權人尚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即應當由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訴訟仲裁,債權人沒有主張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轉讓全部債權而未通知保證人的,債權受讓人而非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訴訟仲裁的,保證人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6、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書面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在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外轉讓債權的,即使債權人通知了保證人,保證人對受讓人也絕對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受讓人即使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訴訟仲裁的,保證人對原債權人及債權受讓人均不承擔擔保責任。

7、保證期間經過後,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的《催款函》上單純簽收的行為,不構成新的保證。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經過後,保證人已經終局的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除非債權人與保證人重新就保證事宜達成一致。但保證期間經過後,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的《催款函》上單純簽收的行為,首先不構成債權人的保證邀約,其次保證人單純簽字的行為也不構成承諾,故不構成新的保證。

8、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人對外轉讓債務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也需要保證人同意。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債務不發生轉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的而保證人沒有同意的,債務轉移發生效力,但保證人對轉讓後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9、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九十八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在貸款及保證合同中常常會約定,保證人在貸款銀行開設有賬户,一旦債務人逾期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就有權從保證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銀行賬户中直接劃扣逾期貸款本息。但同時,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同時向貸款銀行提供不動產抵押的,而銀行為了方便執行放棄或怠於執行不動產抵押的,保證人在抵押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0、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了,保證人對債務人享有的的是代位權而非追償權。

保證人的代位權,是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得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向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包括主債權的從權利。而追償權是指保證人代償債務後,主債權消滅,包括主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等也一同消滅。保證人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代償部分的金額,而不能再向債權人的抵押人主張任何權利。

故,保證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包括時效抗辯在內的抗辯權,基於的是保證人的代位權。

11、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可以代位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基於的是債權請求權。同理,基於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形成權包括抵銷或撤銷,保證人一樣可以代位向債權人主張。

12、債權人欺詐保證人或債務人欺詐保證人債權人知情的,保證人可以訴訟撤銷該保證行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3、保證人不知情為債權人借新還舊而提供擔保的,從無效變為撤銷。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4、債務人提供的抵押與保證人的保證並存時,保證人有可能免責。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四百零九條: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15、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未在保證章節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而在第四編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中予以體現。但《民法典》同時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16、非營利機構不能做保證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八十七條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不等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已經包括營利性質和非營利性質。而營利性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作為保證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三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不管是一般擔保人還是連帶擔保人,若是債務人到期不償還債務,那麼擔保人都有可能需要承擔債務的償還義務,故此在債權人沒有同意的前提之下,擔保人一般是不能取消擔保責任的。在擔保期間,若是想要變更債務關係,那麼在變更之前,需要先通知擔保人,否則在變更後擔保關係可能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