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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是為了什麼?

抵押擔保 閲讀(1.11W)

為從源頭上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徵求意見稿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須經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並規定了審批的條件和程序。

發佈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是為了什麼?

同時,對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資本,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及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徵求意見稿規定實行備案制度,同時規定變更後的事項應當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融資擔保公司的市場退出和終止,徵求意見稿規定,融資擔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1年以上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管部門繳回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明確或有債務的承接等事項,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擔保責任解除前,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監管部門報告,並於清算結束後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管部門註銷。

為規範融資擔保活動,防範融資擔保風險,徵求意見稿根據融資擔保業務的實際情況和特點,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的經營規則,主要包括:對擔保責任和資產實行風險分類管理;遵守審慎經營規則;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與有關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風險共擔、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和方式;融資擔保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融資擔保餘額與其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資金運用應當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原則,所運用資金與其淨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風險,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對向被擔保人收取的反擔保保證金實行專户管理或者委託第三方存管;按照債權人要求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對辦理融資擔保業務中知悉的客户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

綜合上面所説的,融資擔保公司的成立也是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才能實施,同時對於國家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其目的性也是為了更好的加強管理,也為了防範融資擔保的風險,保要融擔保公司與當事人訂立有書面的合同,那麼雙方就需要對此風險共同的承擔,雙方都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