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債權作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用債權作擔保的方式有動產質押,還有就是可以利用權利質押,但是不同類型的質押方式的話,實際上它所做出的一個擔保的效果是差不多的,主要都是為了保證這樣一種債權方面的實現,也是為了給債權人一個定心丸。《擔保法》第6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擔保法》第33條 規定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可以抵押財產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動產質押
《擔保法》第63條規定,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
1、依據《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2、依據《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非常清楚的瞭解,如果要向銀行進行貸款的話,那麼不出意外的都需要進行證明,主要是證明自己確實有能力,能夠還得上款,這樣的話對於銀行來説也不會造成一些另一方面的損失,比如説提供一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