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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內可以再次鑑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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