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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告知義務的標準是什麼

美容及醫療糾紛 閲讀(1.61W)

醫生告知義務標準如下:
1、至少有一個明確的診斷;
2、針對患者的病情,至少有兩種以上可供患者選擇的治療方案(或替代方案);
3、醫生應當解釋説明每個方案的優點及風險;
4、針對診療過程中可能出現或潛在的風險醫生將採取什麼預防方案或提前做好那些保護性的措施;
5、依據患者目前的病情,結合檢查化驗結果,醫生從專業的角度上建議患者選擇那一種方案比較好;
6、患者瞭解自己的病情後決定選擇醫生所列舉的那一種方案。如果患者的意見和醫生的建議相同,簽字後實施診療方案,如果不同意或不認可醫生的建議,有權選擇另請高明;
7、患者書面明確寫出自己的選擇意見並簽字。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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