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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重複起訴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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