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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的複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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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是法院在審理過程當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某些特定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

不服裁定的複議怎麼處理

2012年民事訴訟法對作出裁定的情形作出了少量的修正。根據刑法的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的範圍,一、不予受理。對於該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二、對於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處理辦法如上。

三,駁回起訴的。當事人對於不此不服的,依然可以提出上訴的處理辦法。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是不可以提出上訴的,但是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五、准許或不予准許撤訴的,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定的效力。如果當事人不服,既不能提出上訴,也不可能提出申請複議。

六、中止或終結訴訟處理辦法,如上。

七、補正判決中的筆誤,是沒有必要提出上訴或複議的處理的。

八、對於中止或終結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情況,既不能提出上訴,也不可以申請複議。

九、對於撤銷或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既不可以提出上訴,也不可以申請複議。

十、其他需要裁定和解決的是的裁定,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複議是不停止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