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解答>行政處罰律師解答>

行政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行政處罰律師解答 閲讀(1.11W)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範圍。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於級別管轄,着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的重大、複雜案件。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標準包含着兩層含義:首先,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最初”這一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複議的,這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予以明確。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複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一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
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經複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一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至於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一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

行政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